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賴恩惠 被告 解智翔
蔡柏宇 蔡明翰 黃瀅朵
莊駿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幸怡
法官何孟璁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