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鄭郁霖 被告 林秀鳳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送達代收人 吳姎凌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649號,原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姜麗君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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