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341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場之通知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97年5月15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9731014800號無法拘提被告到案函暨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文件為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齡之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