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22號債權人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之債務人「 楊麗菲 」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39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因債權人陳報有誤,而將當事人欄之債務人誤載為「楊麗菲」,故原裁定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