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涉犯強盜案件,有其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與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及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案犯罪所用之美工刀1把,足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犯行,罪嫌重大,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月12月2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呂憲雄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