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谷如芬
谷筱芬 被告 詹雅淑
詹雅淑之母(法定監護人)詹雅淑之父(法定監護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4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