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45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捌佰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
壹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