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60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07日向聲請人申請國際信用卡,核給額度壹拾萬元。使用期限為民國94年11月起至民國99年11月止。債務人未按月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尚結欠本金柒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9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伍佰零捌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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