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3號抗告人翊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西子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鍾淑慧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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