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黃郁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權銓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為何?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標的│面積(㎡)│權利範圍│├──┼───────────────────┼─────┼─────┤│1│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88.6│1/1│├──┼───────────────────┼─────┼─────┤│2│苗栗縣○○市○○段○○○○號土地│3500.2│326/3369│├──┼───────────────────┼─────┼─────┤│3│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00號房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