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三二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丙○○○有限公司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茲因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合法,爰依法駁回其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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