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四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
NGUYEN
壬○○
BUINGO丙○○NGUYEN
辛○○DUONGV
甲○○VUONGV
戊○○NGUYEN
乙○○
NGOMIN癸○○
BUIDIN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附表一所示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均為越南籍勞工)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借款日,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借款期間為二年(清償日各如附表一所示),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分二十四期平均攤還,並約定如未按期償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分別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即未按期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債務,嗣被告分別部份清償,迄今尚分別積欠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起,按前述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分別給付上開積欠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等語。
二、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外僑居留證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積欠之借款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附表一所示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F0附表一︰
┌────┬─────┬─────────┬──────────┬─────┬──────┐│被告姓名│借款金額│借款期間│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元)├────┬────┤(新台幣)││││││借款日│清償日││││├────┼─────┼────┼────┼──────────┼─────┼──────┤│丁○○│120000│90.02.09│92.02.09│壹萬壹仟零壹拾元│91.12.09│92.01.10│├────┼─────┼────┼────┼──────────┼─────┼──────┤│壬○○│120000│90.02.09│92.02.09│壹萬壹仟零壹拾元│91.12.09│92.01.10│├────┼─────┼────┼────┼──────────┼─────┼──────┤│丙○○│120000│90.02.09│92.02.09│壹萬壹仟零壹拾元│91.12.09│92.01.10│├────┼─────┼────┼────┼──────────┼─────┼──────┤│辛○○│120000│90.05.15│92.05.15│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91.12.15│92.01.16│├────┼─────┼────┼────┼──────────┼─────┼──────┤│甲○○│120000│90.05.15│92.05.15│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91.12.15│92.01.16│├────┼─────┼────┼────┼──────────┼─────┼──────┤│戊○○│120000│90.05.15│92.05.15│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91.12.15│92.01.16│├────┼─────┼────┼────┼──────────┼─────┼──────┤│乙○○│120000│90.06.01│92.06.01│參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91.12.01│92.01.02│├────┼─────┼────┼────┼──────────┼─────┼──────┤│癸○○│120000│90.06.01│92.06.01│參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91.12.01│92.01.02│└────┴─────┴────┴────┴──────────┴─────┴──────┘~F0附表二︰
┌────┬─────────┐│被告姓名│負擔訴訟費用比例│├────┼─────────┤│丁○○│一千分之六一│├────┼─────────┤│壬○○│一千分之六一│├────┼─────────┤│丙○○│一千分之六一│├────┼─────────┤│辛○○│一千分之一五一│├────┼─────────┤│甲○○│一千分之一五一│├────┼─────────┤│戊○○│一千分之一五一│├────┼─────────┤│乙○○│一千分之一八二│├────┼─────────┤│癸○○│一千分之一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