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昌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22號、112年度執字第12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昌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昌聖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再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9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1年12月6日前所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手段、情節類似,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犯罪時間相隔非遠;附表編號3、7至9所示之罪,均係犯詐欺得利罪,犯罪日期在111年6月至8月間,犯罪手段均係明知其無資力給付計程車車資,仍招攬或致電車行要求派車,使司機誤認受刑人具支付車資之資力及意願,而依指示提供載送服務之利益,其犯罪類型、動機、手段、態樣均相似,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是綜合上情,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時考量前揭情狀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復參酌受刑人以陳述意見狀所陳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秋慧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9日111年8月15日111年6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34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211號111年度偵字第413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111年度壢簡字第2283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94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7日111年12月12日112年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111年度壢簡字第2283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94號確定日期111年12月6日112年1月10日112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4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56號
編號456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恐嚇取財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8日至111年1月7日110年9月4日110年9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649號111年度偵字第9209號111年度偵字第92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0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8日112年3月3日112年3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0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2日112年4月7日112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73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04號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789罪名詐欺得利詐欺得利詐欺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8月21日111年6月28日111年7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161號112年度偵字第57號112年度偵字第86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93號112年度審簡字第863號112年度壢簡字第512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30日112年7月7日112年7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93號112年度審簡字第863號112年度壢簡字第512號確定日期112年8月1日112年8月8日112年8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174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18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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