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