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志平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61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志平於民國107年2月中旬某日,於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通訊軟體「前進越南台灣一家親」不公開社團,見 黃偉杰 以其個人名義在該社團聊天室留言稱其遇到不負責任的仲介,挑選仲介要小心等情,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該聊天室以其個人名義留言刊載:「是你自己離婚三次了,這次還想同時跟兩個越南姑娘結婚,是你有問題還是這個代辦有問題你自己心裡有數,他幫這麼多人辦好結婚唯獨只有你有問題」等不實言論,並供該社團內之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生損害於黃偉杰之名譽。案經黃偉杰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戴志平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經查,被告所犯加重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黃偉杰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