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智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智易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鵬飛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42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6年度智簡字第32號),改依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鍾鵬飛明知「寒戰2」影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不得以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且知「BT」係網際網路上基於點對點(PeertoPeer,P2P)傳播方式以分享檔案之軟體,竟基於重製、公開傳輸之犯意,未經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5年8月中旬,在其高雄市○○區○○街○○巷○○號4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其名義申裝網際網路上網,透過「BT」軟體下載上開影片後,供不特定之人得藉此大量交換下載重製上開影片,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華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華映公司派員上網蒐證,於同年月19日22時14分許,連結速貢論壇網站,發現匿名之作者刊登[e939][寒戰2ColdWar2][HD@MP4]標題,並於翌(20)日9時15分許,自IP位置「27.147.52.170」使用者處,完成下載上開影片,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再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上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卷附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為憑(見本院審智易卷第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