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月琴 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何美香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65號裁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執行程序係就聲請人之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高雄銀行帳戶存款及其提出相當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保單解約金金額分配,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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