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原告因給付簽帳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青萍 發支付命令(10
8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惟被告陳青萍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新台幣178,456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880元,扣除前已
繳之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380元,請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