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84號
原   告  范城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凱智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339,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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