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告君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發 被告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右原告與被告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叁佰叁拾貳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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