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濰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濰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濰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表:受刑人林濰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主刑部分)│││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101年10月1│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訴│102年3月│臺灣│102年度訴│102年3月│彰化地檢│││害防制│。│5日14時30│1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07號│5日│彰化│字第107號│26日│102年度│││條例││分回溯前3│字第1730號│地方│││地方│││執字第15│││││日內某時(││法院│││法院│││7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1│││││││││││││年8月12日│││││││││││││,應予更正│││││││││││││)│││││││││├─┼───┼──────┼─────┼─────┼──┼─────┼────┼──┼─────┼────┼────┤│2│毒品危│有期徒刑9月│101年8月12│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訴│102年3月│臺灣│102年度訴│102年3月│彰化地檢│││害防制│。│日(聲請書│1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07號│5日│彰化│字第107號│26日│102年度│││條例││附表誤載為│字第1730號│地方│││地方│││執字第15│││││101年10月1││法院│││法院│││71號│││││5日14時30│││││││││││││分回溯前3│││││││││││││日某時,應│││││││││││││序更正)│││││││││├─┼───┼──────┼─────┼─────┼──┼─────┼────┼──┼─────┼────┼────┤│3│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102年1月20│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訴│102年6月│臺灣│102年度訴│102年7月│彰化地檢│││害防制│。│日│2年度毒偵│彰化│字第499號│19日│彰化│字第499號│11日│102年度│││條例│││字第422號│地方│││地方│││執字第33│││││││法院│││法院│││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