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45號聲請人 李素蕙 即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素蕙為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故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並經徵得李素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素蕙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監察人查核報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股東臨時會會議簽到簿、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暨銀行存款收支明細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分配報告表、簿冊保管人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