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聲請人 廖文昌 代理人 鄭建信 聲請人因滅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本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6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秋福 96年10月27日未記載520,000元798276002陳秋福96年12月30日未記載520,000元798278003陳秋福97年4月1日未記載500,000元798281004陳秋福97年8月20日未記載360,000元79828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