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118號債權人 陳麒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柯奕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麒仁聲請對相對人柯奕臣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7月9日、113年8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聲請人即貸予人及已交付款項、本件有無約定清償日等事項,聲請人分別已於113年7月16日、113年8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