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送達原告,有前述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