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9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195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9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3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5年8月2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5年8月23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理由仍係執另案且係距今已逾5年之准訴訟救助裁定為釋明,而同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39號裁定之主張,故本院自無再裁定駁回其聲請之必要,亦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汪漢卿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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