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徐敬洲 │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4月20日│10,000元│0000000│││││行溪湖分行│││││├──┼───────┼───────┼───────┼────────┼────────┼──┤│002│徐敬洲│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5月20日│10,000元│0000000│││││行溪湖分行│││││├──┼───────┼───────┼───────┼────────┼────────┼──┤│003│徐敬洲│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6月20日│10,000元│0000000│││││行溪湖分行│││││├──┼───────┼───────┼───────┼────────┼────────┼──┤│004│徐敬洲│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7月20日│10,000元│0000000│││││行溪湖分行│││││├──┼───────┼───────┼───────┼────────┼────────┼──┤│005│徐敬洲│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8月20日│10,000元│0000000│││││行溪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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