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上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易字第323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智偉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31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