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9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文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易字第27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4年9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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