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健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健明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雖因中度智能障礙領有殘障手冊,然經奇美醫院台南分院為精神鑑定結果,該為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無顯著減低之情形,有該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自無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併予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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