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宣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欠款明細表,須可看出本金之金額為何。
二、據歷史帳單查詢所載計算至2018年10月19日(帳單日期),應繳總額為新臺幣44,277元,則為何聲請標的為46,557元,其利息起算日或聲請標的是否有誤?若無誤,則原因為何。
三、又據歷史帳單查詢所載,分別於同年8月19日、9月19日及10月19日記載入帳違約金300元、300元、500元,又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期為上限,則是否已於上開時間計收,為何又得再次收取?理由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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