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淑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文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件經核,債務人對於聲請人之借貸給付係為無確定期限,故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惟查聲請人於存證信函之催告還款期限僅為六日,於法未合。故請重新對債務人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之催告還款通知,並應提出催告還款通知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之期限)
三、請提出債務人許文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應注意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若與聲請狀所載之地址不同,上開之催告通知應併送達債務人之戶籍址及居所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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