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國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