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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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債權人 謝雅琴 上列債權人謝雅琴因與債務人王長發紙器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雅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新臺幣140,000元之計算式。
二、請查明債務人王長發紙器廠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抑或合夥?(若為合夥,則應於廠名下增列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債務人王長發紙器廠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