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中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二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4號於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雖記載被告羅中文係累犯,惟於前揭判決第4段關於被告之論罪科刑事項中,除未記載任何有關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之事項外,並已敘明被告本件犯行與累犯之要件不符。另前揭判決第6段關於判決所適用法條部分之記載事項中,亦未記載任何關於累犯之規定(即刑法第47條規定)。又稽之卷內資料,亦無被告應論以累犯之相關事證,此顯係判決文字之誤寫贅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9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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