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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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甲○○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44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