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調查筆錄上偽造之「甲○○」署押玖枚(包含簽名貳枚、指印柒枚)、指認照片上偽造之「 王紹明 」署押陸枚(含簽名叁枚、指印叁枚)、搜索筆錄上偽造之「王紹明」署押壹枚(即簽名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六行「於警詢筆錄上偽造甲○○之署押」更正為「於調查筆錄上偽造『甲○○』署押九枚(包含簽名二枚、指印七枚);於指認照片上偽造『王紹明』署押六枚(含簽名三枚、指印三枚);於搜索筆錄上偽造『王紹明』署押一枚(即簽名一枚)」;第七行「足生損害於甲○○」更正為「足以生損害於甲○○、王紹明」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鐘麗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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