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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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岑玥祺 即 岑善正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岑嘉銘 即岑善正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岑俊翰 即岑善正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岑俊億 即岑善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岑俊翰即岑善正之繼承人、岑俊億即岑善正之繼承人應於繼承岑善正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岑玥祺即岑善正之繼承人、岑嘉銘即岑善正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岑俊翰即岑善正之繼承人、岑俊億即岑善正之繼承人應於繼承岑善正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岑玥祺即岑善正之繼承人、岑嘉銘即岑善正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