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姚秉森
林碧蓮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林琦禎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秉森、林碧蓮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共同收養林琦禎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姚秉森(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Z000000000)、林碧蓮(女、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林琦禎(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人之在財產證明、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父不詳)之生母林碧玉於本院101年8月15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01年6月28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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