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均頴 、 顏清松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