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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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中春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被告黃瑞益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 律師被告 黃遵融 選任辯護人 陳依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563號、107年度偵字第1564號、107年度偵字第1565號、107年度偵字第1566號、107年度偵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中春、黃瑞益、黃遵融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貳拾玖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范中春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3人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3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2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3人應自107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