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會明
劉大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4419、4480、81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會明、劉大成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104年度偵字第4419、4480、818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Deff商標行動電話保護套1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01335號)、仿冒DRACOdesign商標手機保護殼1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03379號)、仿冒香奈兒商標靠枕1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05471號),經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會明、劉大成因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4年度偵字第4419、4480、8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行動電話保護套1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01335號)、手機保護殼1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03379號)、靠枕1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05471號),係分別仿冒Deff、DRACOdesign、香奈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鑑定報告書、證明書、商標註冊證、商標檢索資料、蒐證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自得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附表┌──┬────────────┬───┐│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品名│數量│├──┼────────────┼───┤│1│仿冒Deff商標行動電話保護│1個│││套││├──┼────────────┼───┤│2│仿冒DRACOdesign商標手機│1個│││保護殼││├──┼────────────┼───┤│3│仿冒香奈兒商標靠枕│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