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小字第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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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79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田宏偉

謝京燁

被告 呂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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