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37號
108年度聲字第55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吳寬鳴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林柏劭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6830、17712、17893、19486號),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吳寬鳴自民國一○九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寬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可能,且之前有遭通緝之情形,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故裁定自民國108年8月8日起羈押3月,並於108年11月
4日裁定自108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本案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仍有逃亡之虞,被告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109年
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被告雖以其已坦承犯行,其父親在醫院無人照顧為由,請求具保,惟審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在,不宜准許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請求。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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