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明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24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嗎啡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明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第一級毒品嗎啡之注射針筒1支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8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0900182號鑑驗書附卷為憑,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之針筒1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