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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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8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良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上午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連江縣○○鄉○○○道○○村00號前路段上路行駛,欲迴轉往清水村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水泥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迴轉,適告訴人 林菊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見狀因煞車、閃避不及而撞擊,致其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頭部損傷、臉頰之開放性傷口、手部開放性傷口、膝開放性傷口、腿(大腿除外)及足踝開放性傷口、右耳耳膜破損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當庭依和解條件給付完畢,告訴人則當庭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105年10月24日調查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楊世賢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曹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