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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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陳卓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壹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卓群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984元,專案補償款10702元,共計新臺幣24686元未作繳納。(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