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稚樺選任辯護人武傑凱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冠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888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