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 謝發仁 代理人 林俊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翁鏡瑄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12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390933110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3909341100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4830631100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48306411000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3044761100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3044771100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3044781100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30447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