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玟諭
丁少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827號、第78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827號、第7828號被告陳玟諭、丁少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玟諭、丁少鈞前因施用及持有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827號、第7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被告2人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23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03室為警方查獲時,當場查扣殘渣袋1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殘渣袋確含有違禁物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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